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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腾”纷争愈演愈烈 一场有关垄断与侵权的思索 | 中国汽车报

2021-3-8 08:34| 发布者: milan2m| 查看: 369| 评论: 0

摘要: 招商证券分析师马宏图向《中国汽车报》记者表示,随着技术发展,汽车领域的平台经济反垄断、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将从车联网向全产业链中的更多环节延伸,如当前应用越来越多的汽车工业设计辅助软件及平台、汽车智慧工厂及数字化…

“博腾”纷争愈演愈烈 一场有关垄断与侵权的思索 | 中国汽车报

庚子岁尾,一桩关于车联网的垄断与侵权之争吵的沸沸扬扬,而当事双方上海博泰悦臻电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泰”)、腾讯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的出场,更是赚足了眼球。

走进智能汽车时代,手机投屏、车机互联系统,都给车主带来了更多更好的操控体验。在上汽通用五菱的汽车上,博泰自主研发的“新宝骏车联”APP利用安卓开放生态中的“通知服务”和“无障碍服务”功能,实现了在车机系统上用语音操控微信。而且,博泰考虑到驾驶安全,重新设计了交互方式,可以直接通过语音方便有效地进行交流沟通、发送地址和红包等常用功能。没想到,这一举动却引起了一场持续半年之久、当下仍无定论的有关垄断与侵权的纷争。

上诉反诉轮番上演 各有理由互不相让

权利纠纷,是看不见的战场,却也是玄机重重。时至今日,博泰和腾讯分别在各自所在地的法院发起法律诉讼。今年1月20日,博泰方的一封举报书更是将腾讯告到反垄断行政主管部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彼时,博泰联手其用户上汽通用五菱共同向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提交的举报书称,腾讯滥用其中国内地即时通信市场的市场支配地位,通过向汽车厂商施加压力,直接限定博泰具有微信功能的车联网产品不能与汽车厂商进行交易,且不具备合理理由,对车联网产品与服务市场产生了排除、限制竞争的后果,构成我国《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反对恶意炒作。”腾讯就此声称,博泰与上汽通用五菱于2019年推出的“新宝骏车联”APP、“微信通知助手”软件,未经腾讯官方授权,涉嫌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腾讯认为上述软件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在未获得腾讯及用户的明确授权情况下,可以收集、存储和上传微信联系人信息、聊天信息等敏感数据,严重侵害了微信用户的隐私及个人信息权益。二是微信车载场景只允许驾驶员使用基础的语音交流功能,该软件伪造成安卓自动应用欺骗微信获得微信消息的回复接口,对用户驾驶安全构成风险隐患。三是博泰与上汽通用五菱公开宣传其研发了车载微信功能,并频繁使用“微信”、“Wechat”等商标,误导用户和合作伙伴,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分析各自诉求,当事双方“过招”中值得注意的有四个相关法律信息点。

其一,2020年8月,腾讯就依据前述理由向博泰的用户上汽通用五菱等车企发送《法律函》,要求这些企业立即停止使用博泰的上述软件。对此,博泰于2020年10月9日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诉讼。

其二,博泰已向深圳中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同时认为腾讯诉博泰在深圳中院立案时间晚于博泰在徐汇法院的立案时间,并认为应由不同法院处理的不同类型法律关系均合并诉至其所在地深圳中院不妥。

其三,博泰认为,腾讯单方发布信息,未审先裁的认定博泰和上汽通用五菱侵权,且称“恶意炒作垄断”,存在商业诋毁的嫌疑。

垄断还是侵权 应该如何界定

目前,按照双方各自的理由,案中涉及到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商标权与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以及管辖权问题。究竟如何界定,当下显然还没有定论。不过,记者采访的多位法律界人士也给出了他们的看法。

“博泰与腾讯之争,其实就是权利之争,其中,如何厘清垄断行为是一个核心问题。” 江苏中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吴江告诉记者,我国《反垄断法》规定了构成垄断行为的四种情形,一是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是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是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企业相互合并,或者一个或多个个人或企业对其他企业全部或部分获得控制);四是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从四种情形来看,博泰控告腾讯显然指向的是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对此,有法律界人士指出,车载互联网APP是一个新兴领域,腾讯可以开发微信车载APP,但其他开发者基于安卓的通用技术所开发的车载微信外挂软件,也不必然是违法的。如果腾讯把原有的在微信上的优势地位移植到车载APP领域,确实可能引发被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风险。

中汽咨询战略研究与知识产权部部长王军雷也表示,该案的核心点,在于腾讯是否存在在知识产权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他认为,首先要界定腾讯是否在即时通讯领域存在市场支配地位,在此基础上,再判断腾讯(微信)是否存在以不公平的高价许可知识产权、拒绝许可知识产权、涉及知识产权搭售、涉及知识产权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和涉及知识产权差别待遇等行为,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而对于双方纠纷中所提到的不正当竞争, 湖南法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任羽伦告诉记者,界定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四种情形,一是主体是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市场竞争为目的,损害或排挤竞争对手这样一种发生在竞争关系之间的违法行为;三是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四是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多方利益。

单从腾讯的声明来看,腾讯声称博泰不正当竞争的理由中显然也是符合以上四个条件的。但孰是孰非,是垄断还是不正当竞争当下仍不好界定。

不过,分析整个纠纷过程, 拥有法学博士学位的东方证券分析师覃筱鹏认为:“当事双方纠纷的内在核心,其实是知识产权。”他指出,不管是互诉中显而易见的商标权与专利权,还是双方涉及的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实质都是由于对腾讯拥有知识产权的产品微信,以及博泰是否侵犯相关知识产权引发。

覃筱鹏认为,该案例中所称的侵犯商标权和专利权,实际就是需要依法界定的侵犯知识产权问题。其中要素包括,一是被侵权的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必须具备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的权利的有效性;二是侵权行为要有事实依据和充足的证据证明;三是侵权行为必须是以营利性为目的。

对此,有业内人分析称,根据《商标法》等相关规定,“新宝骏车联”APP若存在频繁使用“微信”、“WeChat”等商标的行为,确实可能会造成相似或近似情况,使得用户或使用者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容易造成混淆,可能构成对腾讯的商标权侵权。理论上还是要看博泰是否申请获批了相关知识产权保护资格。

在王军雷看来,该案件具体结论还需要法院和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最终的裁决,但该案更大的意义在于,就加强汽车行业知识产权保护来讲,具有积极的启示意义。

知识产权保护任重道远

覃筱鹏认为,随着智能汽车相关新技术、新材料、新功能的不断涌现,近年来车联网知识产权纠纷不断增多,汽车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日益凸显,反垄断工作任重道远。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此案将提升汽车行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程度。”王军雷认为,传统汽车以及前些年车联网发展的初级阶段中,车企面临的知识产权领域纠纷较少,原因在于它们在车联网领域的研发多以应用型开发为主,较少涉及通信、互联网相关底层技术。但如果一旦相关企业在其领域内形成垄断地位且拒绝向车企开放相关功能,那么车企就会面临底层技术被架空的风险,而无法扩展更多的车联网功能,所以说汽车企业还需要不断加强核心技术的创新。同时,加之诉讼经验的缺乏,在与通信、互联网等跨行业企业的知识产权纠纷中经常处于被动地位,这也就进一步凸显了汽车行业提升知识产权工作水平的重要性。

其实,当事双方中,无论是互联网巨头腾讯,还是车联网科技企业博泰,都在车联网领域深耕已久。公开资料显示,2020年,腾讯发布了TAI3.0生态车联网,包含两个车载应用“腾讯随行”、“腾讯爱趣听”。而成立于2009年的博泰一直致力于车联网相关技术的自主研发,累计研发投资17.6亿元,已经拥有相关专利4200余件。中国汽车工程学会数据显示,博泰在国内车联网领域专利数量排名第一。其产品和服务已经用于一汽、东风、上汽等30多家整车企业。

“知识产权也是企业的市场竞争手段,要鼓励汽车企业勇于运用知识产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王军雷提出,知识产权本质是保护创新,作用是为企业发展战略和市场竞争保驾护航。一方面可保护自己的产品不被他人侵权;另一方面遭遇他人侵权时,可以采取诉讼等手段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更多时候,是利用知识产权开展竞争博弈,例如可通过相互诉讼达到与竞争对手的战略平衡或达成合解,共同参与市场竞争。所以,此类案件也警示汽车企业,要善于依法运用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手段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平台经济反垄断将深刻影响汽车业

近日出现的“博腾之争”,虽然结果尚未揭晓,但却给汽车业的平台经济反垄断带来了警示和思考。

“当前,正处于车联网新技术发展‘风口’之上,容易出现垄断、不正当竞争及知识产权纠纷,这是值得国内汽车行业高度重视的‘敏感地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李顺德在接受《中国汽车报》记者采访时认为,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近日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对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作出部署。作为平台经济的突出代表之一,车联网也必然是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领域。

? 平台经济反垄断浪潮袭来

2020年11月3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统筹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反垄断、公平竞争审查等工作,促进创新要素自主有序流动、高效配置”。“这是中央首次将知识产权保护、反垄断和公平竞争放到同等重要位置,表明在知识产权保护、反垄断和公平竞争之间取得平衡,将成为今后执法领域的重要方向之一,这其中不仅涉及市场主体的利益,还涉及公众利益的平衡。”中汽咨询战略研究与知识产权部部长王军雷说。

事实上,去年底以来,从《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布,到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将“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作为今年要抓好的重点任务之一,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问题便受到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的发布,在给互联网平台发展敲响警钟的同时,也释放出一个明确的信号,即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其实,平台经济是产业数字化转型的重要载体,也是为实体经济“加油”赋能的重要工具。但随着产业的发展,“内卷化”的竞争格局愈发明显,因此亟待加强监管。今年以来,随着反垄断的加强,一些平台企业已经被约谈、处罚,在业内人士看来,这是很大的进步。

? 汽车业反垄断意识待加强法律完善利于保护创新

在汽车领域,近年来,随着智能汽车的快速发展,车联网技术飞速演进,从国内到国外,车联网相关纠纷日益增多。1月,跨国汽车零部件供应商大陆集团在美国起诉诺基亚车联网专利收费不公平;去年8月,戴姆勒就车联网专利权及使用费问题在德国起诉诺基亚……近年来,车联网相关诉讼呈现上升趋势,欧洲、美国、中国成为车联网诉讼较多之地。

“车联网领域技术高度密集,使得车联网成为知识产权、市场竞争、反垄断相关纠纷的高发领域。”招商证券分析师马宏图向《中国汽车报》记者表示,随着技术发展,汽车领域的平台经济反垄断、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将从车联网向全产业链中的更多环节延伸,如当前应用越来越多的汽车工业设计辅助软件及平台、汽车智慧工厂及数字化车间、数字销售平台、售后服务平台等,都将是汽车行业平台经济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保护的热点区域。“智能汽车产业链较长,从技术开发到制造工艺、汽车销售、服务维修等环节,随着平台化、数字化的发展,都是垄断及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侵权的易发区域。”上海社会科学院副院长干春晖同样指出。

“当前,面向互联网巨头的平台反垄断成为全球关注的热点之一。”王军雷表示,反垄断与保护知识产权具有共同的目标,即保护竞争和激励创新,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一系列政策的出台,对于护航汽车产业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不过,在李顺德看来,汽车行业的平台经济反垄断及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仍有待提升。他提出,目前的有利条件,一是我国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形成;二是执法体系逐步健全。2018年3月,国家发改委、工商总局和商务部三部门的反垄断职能以及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等的职责实现了整合,统一并入新组建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结束了多年来“九龙治水”局面。不过,尽管当前有的汽车企业法律意识较强,但大多汽车企业的相关法律意识还有待提高。

评论

关闭垄断之“门”,才能打开创新之“窗”

“博腾之争”虽尚无定论,但却引发了业界对于反垄断等问题的思考。

首先,平台经济下的反垄断、反侵权已经成为当前汽车产业的热点。不管是此次的“博腾之争”,还是滴滴被举报涉嫌垄断,以及大陆集团起诉诺基亚专利收费不公等案例,内在实质皆有相似之处。在互联网时代,车联网作为“汽车上的互联网”,无疑是汽车产业平台经济的一个代表。随着技术快速发展、技术高度密集等因素,其也成为垄断、侵权的高发地之一。

其次,为何反垄断值得深思。在智能汽车加速发展过程中,无论是垄断,还是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侵权,都是危害创新、损害企业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不反垄断就会阻碍创新,就没有技术的发展和企业的成长,更谈不上汽车产业的做大做强。而汽车企业在技术与时俱进的同时,如果也拥有较强的相关法律意识,依法反垄断、反侵权,无疑会为自身的壮大构筑更好的氛围,增加前行的助力。

第三,依法反垄断,才能鼓励企业创新。企业创新发展,离不开良好的市场环境及创新环境。其中,除了企业的法治意识,也需要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建设良好的法治体系,认真完善法律制度,健全执法机构,提升执法能力,这将有利于建立开放的市场经济体系和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客观而言,有市场就会有竞争,有利益就会有纠纷,但是,牢固树立法治意识,依法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就是营造良好创新氛围的重要基石。因此,对于车联网及汽车行业的反垄断,尤其是汽车行业的平台经济反垄断而言,只有关闭垄断之“门”,才能打开创新之“窗”,使企业获得良好的发展。

文:赵建国 编辑:孙焕玉 版式:刘晓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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